长沙市关于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网络订餐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送餐条件。
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5日